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