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