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