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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