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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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