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情况说明; (四)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六)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七)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材料; (八)种畜禽来源说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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