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来源清楚且符合种用标准; (二)生产经营规模符合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除外);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疫病防控等专业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生产性能测定等设施设备;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育种记录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