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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