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