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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