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