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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