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畜禽种类、品种(配套系)名称、繁育生产记录、兽药使用及疫病检测记录、场内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种畜禽系谱等; (二)种畜禽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配套系)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以及检疫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 (三)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的,还应当包括生产时间地点、加工包装规格、标签标注说明、出入库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