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