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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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