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变更生产经营类型; (二)变更生产经营畜禽种类; (三)变更生产经营场所; (四)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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