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变更生产经营类型; (二)变更生产经营畜禽种类; (三)变更生产经营场所; (四)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变更生产经营类型; (二)变更生产经营畜禽种类; (三)变更生产经营场所; (四)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