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一)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一)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