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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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