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