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畜禽种类和品种、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畜禽种类和品种、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