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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