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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