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