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九节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七条
下列设施和部位应划定为要害部位,并实施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和部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九节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下列设施和部位应划定为要害部位,并实施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和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