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八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四条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八节 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八十四条航空器监护人员接收和移交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