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条
对警卫人员随身携带的武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 (一)查验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二)书面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对警卫人员随身携带的武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 (一)查验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二)书面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