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十九条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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