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六节 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对该航空器客舱进行安保搜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六节 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对该航空器客舱进行安保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