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保工作; (三)执行安检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 (四)将航空安保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