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一节 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满足下列安保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以及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巡逻通道,并配备专门的值守人员; (二)派驻有机场公安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三)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四)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五)制定有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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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