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机场管理机构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