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第二十七条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与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共同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