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培训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对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初训和复训的措施和程序应当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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