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货物存放区,是指存放已经安全检查等候装入航空器的货物的区域。 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外部的搜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和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