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驻场民航单位不接受、不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的,或不提供有关记录档案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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