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接受审计、评估、考察,或未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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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