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对航空器实施有效监护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保条例》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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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