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机场安保工作的检查,发现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民航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内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机场安保工作的检查,发现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民航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内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