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加强机场安保工作的检查,发现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民航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内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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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