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机场管理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机场管理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机场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机场管理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机场管理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机场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