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章 安保应急处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民航局提交数据、观点或论证,对安保指令提出意见。民航局可以根据收到的意见修改安保指令,但是提交的意见并不改变安保指令的生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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