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章 安保应急处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到航空器受到炸弹威胁或劫机威胁的消息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关于威胁的情况、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采取的措施; (二)引导航空器在隔离停放区停放; (三)按照安保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航空安保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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