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航空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航空安保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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