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