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情况; (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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