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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