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