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