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租户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 (三)对租户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四)质量控制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机场租户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 (三)对租户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四)质量控制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