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有驻场单位的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为各方讨论影响机场及其用户的航空安保问题提供平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与机场航空安保工作直接相关人员提供沟通途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机场的实施; (二)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民航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保方案; (三)确定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和设施设备的薄弱环节和要害部位清单及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适时审查更新; (四)协调机场安保检查、审计、考察等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的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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