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三)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四)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五)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