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无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超过《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无检疫耳牌的,或伪造、变造检疫证单、耳牌的,不准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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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