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运抵出境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须向海关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场。来自不同的注册中转场的供港澳活羊须分群饲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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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