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海关报检。 海关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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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