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海关报检。 海关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海关报检。 海关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