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