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六条

注册中转场应建立传染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炭疽的注册中转场,应停止向港澳供应活羊。在清除所有羊只、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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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