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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