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四条海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