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海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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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